【秘书长系列专栏】政府购买服务的问题探讨(上篇)——政府购买服务概念的源起
(朱静君,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广州市政协委员,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首席评委)
一、政府购买服务概念的源起
政府购买服务起源于西方国家,在现代社会已经是社会管理的中一种常见的模式。政府购买服务在美国被称为购买服务合同或合同外包,在中国香港则称之为社会福利服务资助,我国内地一般称之为政府购买服务。
所谓政府购买服务(Government Purchase of Services)是指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预算中拿出经费,向各类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资助服务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这是欧美国家社会公共服务制度改革的产物,反映了政府在社会服务中地位作用的变化,体现了服务价值和服务理念的变迁。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在工业化的加速发展中带来了贫困、疾病和失业等社会问题,英国、德国等国家相继出台了各种社会保障政策;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福利国家在社会服务方面开支日益庞大,赤字攀升,面临“福利危机”;于是各国纷纷进行大规模福利改革,开始走“第三条道路”:从“福利国家”走向“多元福利”,把市场与非营利的志愿性组织引入福利供给,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积极福利政策,政府购买服务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欧盟于1992年颁布《公共服务采购指令》,将机动车及设备维修、电子政务及相关服务、会计和审计、污水和垃圾处理、健康与社会服务、文化及体育等27类公共服务全部纳入向市场购买范围,凡是超过20万欧元的公共服务,一律公开招标购买。
中国香港在将部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区和民间组织方面也做得十分成功。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伙伴”关系,公共服务由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共同负责,经费以政府提供为主、民间筹措为辅,服务以民间提供为主、政府提供为辅。全港上千家福利服务机构绝大部分是社区和民间组织承办,社区民间组织多达1.7万多个,从事社区服务、安老服务、家庭及儿童服务、康复服务、青少年发展等。这些福利服务机构是社区事务的积极参与者和社会服务的有效提供者,在香港社会中扮演重要角色。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时间不长,对公共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也有过不少争论,比较含糊。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才对基本公共服务进行了界定。《规划》首次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八大领域,确定了44类80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提出未来建设的整体目标,到2015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到2020年,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明显缩小,争取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财政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调研座谈会上,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表示“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今后,财政部将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循序渐进地推进服务采购工作。”
我国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通过体制改革推行“小政府、大社会”,转换政府职能,特别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变成社会制度的安排,这是创新公共财政体制、完善公共服务制度的重要手段,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战略举措。
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社会工作实务的发展,是我国现代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解决现代社会问题、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的重要制度安排。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结构的转型升级,我国的社会心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利益诉求都发生了变化,对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享受优质的社会服务、实现个体的全面发展有了更为强烈的愿望和需求,这就迫切需要加快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创新社会服务方式,完善社会服务体系。